破解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安徽安庆市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破解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中国应急管理报
■本报记者 程 璐 通讯员 王介生
2026-08-27 09:42:24

近日,修订后的《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安庆市继2018年在全国设区的市中率先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之后,再次对这部法规进行系统修订,标志着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迈入更加科学化、精准化的阶段。

安庆是安徽省重要的化工城市,石油化工产业是该市的支柱产业,化工企业数量和产能均居安徽省第一位。安庆市现有3个化工园区,共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794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78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334家,产业工人约1万人。面对危险化学品点多、面广、量大的形势,安庆市委、市政府决定通过法治途径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自2019年实施以来,在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解决地方危险化学品管理突出问题、打击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安庆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多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但2019年至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国家层面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持续升级,危险化学品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不断涌现,监管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为此,该市从2025年开始,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组织对《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51条,在监管职责划分、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等方面进一步适应当前安全管理要求。

明确监管职责

细化主体责任

在责任体系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细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条例》还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条例》以列举方式细化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健、邮政、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等11个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对于因涉及新兴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条例》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录入国家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新建项目须入园

未入园企业禁扩能

规划建设章节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条例》明确,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除外。同时,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

《条例》进一步严格对化工园区的管理,明确化工园区应当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建设,实行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

对于已有的园区外企业,《条例》划出红线,明确未进入化工园区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扩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等扩能改造建设。同时,化工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强化监管;评估未达到相关安全标准的,应当改造达标、搬迁入园或者关闭退出。《条例》鼓励和引导不在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入化工园区。

强化全链条监管

针对中试设专款

《条例》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制度,填补监管制度空白。针对化工中试这一事故易发、监管边界模糊的领域,《条例》设立专门条款,规定新建化工中试基地应当在安徽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并经安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化工中试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在长江流域内选址建设中试基地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条例》明确,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可以在内部建设中试项目,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但不得与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禁止在生产装置上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违反该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单位应当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对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条例》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情况和储存数量、装置、设施等信息。

此外,《条例》还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巡查、无主危险化学品接收处置、废弃物处置责任主体等作出规定。其中,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需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业单位处理。

要求制定全员应急管理制度

违规最高可罚款20万元

《条例》着力构建更加高效的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体系,为重特大事故防范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制定落实全员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在法律责任章节,《条例》对违法出租场所、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制定应急预案或组织演练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制定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办法,保障公共安全,为跨部门协同监管预留了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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