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办法

应急征用、返还、补偿各环节流程一一规范

中国应急管理报

2026-06-15 14:19:33

本报讯 记者汪昕报道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法》共28条,清晰界定各方权责,规范征用、返还、补偿各环节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什么是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

《办法》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被征用人、应急征用的对象的定义和范围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征用和补偿,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行为。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以下简称被征用财产)。

被征用人,是指拥有被征用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法》明确,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征用、效能优先、依法补偿的原则。

什么情况下可以应急征用?

《办法》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在采取调用现有资源、紧急采购等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征用措施。

《办法》强调,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并非所有情形都可以征用。《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用或者中止实施征用:功能、质量、规格等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已经被其他行政机关调用、征用或者采购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正在用于自救;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征用。

被征用人要遵守相应规定。《办法》明确,被征用人应当服从应急征用决定,按照应急征用决定书的要求,配合征用实施单位及时交付被征用财产,并按照实际需要配备操作、技术指导等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服务。同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征用实施单位的统一管理。

管理和调配被征用财产的部门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单位开展被征用财产的调用、调配等工作。

征用结束后如何补偿?

“于1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用人送达应急征用财产使用情况确认单,并完成被征用财产的返还交接手续。被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一并出具毁损、灭失证明。”《办法》明确,被征用财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汇总被征用财产使用情况。

应急征用的补偿形式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不过,这并非一成不变。《办法》明确,征用实施单位与被征用人另有约定的,可以采用实物补偿等其他形式,实物补偿价值应当与货币补偿相当。征用实施单位参照本行政区域应急征用情况发生时租用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给予被征用人补偿。被征用人随被征用财产提供专业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补偿专业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实际工作时间按日计算,不足1日按1日计算。

应急征用可能造成被征用人停产停业。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停产停业期间需要支付的水电费、承包费、职工工资等必要费用。停产停业时间按日计算,不足1日按1日计算:有明晰会计账目的,按照账目记录的月度费用发生额和实际征用天数折算后予以补偿;无明晰会计账目的,根据近3个月实际发生费用的单据计算平均月度费用,按照实际征用天数进行折算后予以补偿。

应急征用还可能造成被征用财产毁损、灭失。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别处理: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确定;灭失、无法维修、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者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综合征用时间、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征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应急征用补偿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补偿情况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媒体上予以公告。


扫码在手机端打开页面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42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安全生产消息网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安全生产消息网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快捷回复

    请登录后查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