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中国应急管理报
2026-09-02 14:32:44
本报讯 记者高峰报道 为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日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调查评估组织、调查评估实施、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保障、附则等。
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基础上,《办法》细化明确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调查评估的具体启动情形。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启动情形,包括自然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地震、暴雨、洪涝、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启动前,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派出工作组开展前期工作。
此外,《办法》创新灾害调查评估组模块化架构,创新提出调查评估组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根据工作需要,调查评估组还可分设应急救援评估组、灾害损失评估组、专项问题调查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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