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晰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边界
存重大隐患且管理人不具备整改能力的,县级以上政府统筹保障
中国应急管理报
2026-09-10 10:16:53
本报讯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海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八条,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产权人、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的责任边界,构建起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消防设施管理体系。
《规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针对高层建筑及大型商业综合体,《规定》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于无管理人且无维修资金的住宅建筑,由县级政府协调确定管理人,若存在重大隐患且管理人不具备整改能力,县级以上政府可统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在监管分工上,《规定》提出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使用领域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设施监管,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维护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则负责辖区内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线索,须在五日内移送消防救援部门查处。
近年来,随着海南自贸港的建设推进,海南省建筑形态日趋复杂,部分消防设施因产权分散、资金不到位导致维保缺位。《规定》的出台将“倡导性要求”细化为“刚性制度”,为自贸港消防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钟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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