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安全生产举报核查与受理
破解核查证据采集不规范、举报问题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2026-08-20 16:16:03
本报讯 记者高文静报道 为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以下简称《核查办法》),16部门印发了修订后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以下简称《受理办法》)。
《核查办法》旨在破解核查证据采集不规范、举报问题整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高核查效率与质量;《受理办法》则是针对举报数量大幅攀升的实际,系统性解决受理原则不明确、受理程序不规范、部门间协同度不高等实践难题。
《核查办法》创新提出,省应急管理厅对于事发不足两年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的亡人事故举报,实行联合直接核查,必要时可视情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派员参加,省级亡人事故的直接核查程序可以由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
针对举报核查中存在的证据采集不充分、不规范问题,《核查办法》明确了核查应当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名录、采集方式和程序。同时,《核查办法》提出,对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证据采集,可以邀请乡镇、街道、企业相关人员到场见证,也可以录音、录像记录情况;对证据材料需要有关单位鉴定的,鉴定单位应当提交鉴定依据、手段、结果等相关材料。
《核查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部门间核查协调机制,明确由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政府安委办联合发文修改为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信厅等15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并规范了核查延期的有关要求。
《受理办法》明确界定了受理的含义与范围,确定举报线索的接收、移交、转办等程序性行为不属于受理范畴,举报事项的受理单位为核查行为的实施主体。针对有的部门举报受理推诿扯皮、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不当引发的诉讼等问题,《受理办法》明确受理工作按照依法依规、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
《受理办法》还完善了举报受理结果告知的有关要求,细化举报不予受理认定情形,规范跨部门移交办理程序等,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全流程纳入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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