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实施办法
2026-07-30 10:51:39
本报讯 记者黄雄报道 近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
《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对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法律监督、证据收集使用及常态化协作机制等作出全面规范。
在涉嫌犯罪罪名类型方面,《办法》明确涉及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法采矿罪等十余类。
在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方面,《办法》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时限不超过7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至30日。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在事故调查方面,《办法》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同步介入,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派员参加,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办法》明确,在查处违法行为或事故调查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办法》着力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信息。各级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办法》还完善“反向衔接”机制,规定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立案后撤销的案件,认为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处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分别制发检察意见、司法建议,连同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移送应急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处置。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开展立案调查,在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形成“刑事司法+行政执法”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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