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区修订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将法定处罚幅度拆解细化

天津西青区修订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国应急管理报

2026-09-28 16:30:37

本报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应急管理局完成《西青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修订工作并正式印发实施,《标准》为辖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提供实操指引。

本次修订聚焦西青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天津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市级部门交办的事故不在《标准》适用范围内。《标准》强化从重惩戒导向,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一般事故的,直接按照对应处罚情形上限予以处罚,进一步压实企业在发生事故之后的整改主体责任。

《标准》围绕事故处置全链条违法行为细化处罚梯度,覆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施救、逃匿、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销毁证据、拒不配合调查,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违法情形等。针对不同伤亡人数、不同数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区分普通违法与贻误抢救、扩大事故、干扰调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恶劣后果,划分多档行政处罚裁量区间,把法定处罚幅度拆解为可对照执行的处罚尺度,有效解决以往自由裁量幅度大、同案不同罚的执法难题。

针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标准》结合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叠加漏报、迟报情节调整罚款额度。同时,《标准》明确,对关闭安全监控设施、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无证开展高危作业、强令冒险作业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设置2倍至3倍的加罚规则。对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个人经营投资人因安全投入不足引发事故等情形,也按照事故后果轻重一一对应罚款比例与金额,实现责任人员、经营单位处罚全覆盖。

《标准》的落地,一方面给一线执法人员划定“刻度尺”,让每一次处罚都有据可依,确保过罚相当,避免执法裁量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为生产经营单位敲响警钟,清晰告知其事故发生后各类违法失信行为要付出的代价,倒逼企业落实事前风险防控责任,确保事故发生后及时施救、如实上报、配合调查。(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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