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发布
七成以上条文聚焦事前环节
2026-08-10 11:29:01
本报讯 记者李超超报道 近日,江西省发布了修订后的《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修订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和探索性功能,未设置章节、不刻意追求体例完整。原《条例》共62条,本次修订后缩减至33条,每条都紧扣省情、直面痛点,较大幅度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制度进行了完善。《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对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作出禁止性规定
《条例》始终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根本遵循,把这一理念贯穿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全过程。
《条例》确立“人员救助优先”原则,明确规定应急处置中优先救助受危害人员,同时注意保障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强化特殊群体保护,要求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场所,以及通信盲区、农村等偏远地区,采取针对性措施传播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到户到人。
在要求救援人员冲锋陷阵的同时,《条例》同样关注“逆行者”的生命安全,明确应急处置中要保障其生命安全,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防护装备。此外,《条例》对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危险区域作出禁止性规定,防止擅自返回造成二次伤亡;要求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简化形式、突出先期处置,确保灾害发生后群众有序快速撤离。
应急演练原则上以无脚本形式开展
《条例》75%以上的条文都聚焦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事前环节,推动治理模式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转型。
《条例》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的职责,要求所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既常态化排查传统高风险区域,又前瞻性指导低空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辨识风险。
《条例》要求建立直达乡镇(街道)、村(居)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警覆盖地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收到并知晓预警信息,推动各级责任人在预警发布后及时收到并立即开展应急行动。
针对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条例》要求强化实战演练和力量预置,应急演练原则上以无脚本形式开展,明确各层级演练频次,用“突然袭击”淬炼真功夫;在灾害易发区域实施物资前置储备,经预警研判后将救援队伍、装备物资预置到重点区域,实现“力量跟着风险走、物资围着重点转”,确保极端状态下快速响应。
为提级指挥、跨区联动提供明确制度依据
《条例》着力解决“谁来指挥、听谁指挥、怎么指挥”的问题,明确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应对管理工作负责,守土有责;超出县级处置能力时,上级政府及时介入,必要时提级指挥;跨区域突发事件由共同上一级政府统筹协调,打破地域壁垒。
《条例》进一步增强应急响应制度的科学性,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在应急预案中确定本地本部门的响应级别,并结合区域风险特征、资源保障能力和处置实际,进一步细化响应启动条件、升级规则和降级程序,使响应启动更加科学、衔接更加顺畅,为提级指挥、跨区联动提供明确制度依据。
对于职责分工,《条例》明确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应对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统筹建设综合救援服务站(点)
《条例》聚焦基层应急能力建设,推动“最小单元”释放“最大效能”,着力构建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体系。
比如,要求强化组织保障与资源下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人才、科技、装备、专业培训及业务指导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切实提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应消合一”,明确乡镇(街道)整合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职责,统一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统筹建设综合救援服务站(点),并将应急管理、消防等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实现职能融合、力量统筹。
为切实筑牢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条例》提出,打通信息推送末梢,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信息,通过信息系统、风险分布图等简便形式,及时向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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