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修订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奖金纳入财政预算 7类情形不予奖励
2026-04-10 14:49:20
本报讯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等16个市直部门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谁主管、谁核查、谁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闭环管理”的原则,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设置了梯度化实名举报奖励标准,如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每查实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每查实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举报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等单位的监督。
《办法》明确了7类不予奖励情形,具体为:因匿名或无正确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的举报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在安全监管执法、督导检查、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等工作中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专家或其授意他人,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隐患的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报告或正在整改的事故隐患;相关部门已掌握情况并正在处理的;采取违法行为或以危险方式等不正当方式收集证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企业通过物质奖励和表彰等方式,落实从业人员奖励工作,激发从业人员主动排查和报告事故隐患的积极性。若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处理,可进一步向负有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举报,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共治格局。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举报渠道、举报方式、举报人权益保护等内容。
(吴斌 何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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