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范全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
中国应急管理报
2024-01-03 13:42:21
2024-01-03 13:42:21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政府发布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对社会消防组织的组织建设、职责任务、人员管理等作出规定。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符合乡镇建成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备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属于全国重点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省级中心镇,乡镇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万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以上规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应根据需要,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和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根据需要,建立村志愿消防队。
扫码在手机端打开页面
© 版权声明
THE END



请登录后查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