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心里,安全生产管理都是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无论是检查不过关,还是发生了安全事故,都应该安全管理部门来承担责任。包括很多企业领导也都是这样认为。这中观点其实是非常错误的!安全生产从来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部门的职责,它是企业所有员工共同的责任!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上到企业负责人,下到一线的普通工人都应该参与到安全生产的工作中来,只有这样,上下一心,才能从跟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试问,如果安全管理人员发现了隐患,也指定了相应的人去整改,但是整改人却拒不配合,领导对此也听之任之,那么安全管理工作要如何开展?出了事故又要谁来负责?难道还是让安全管理部门来“背锅”吗?安全管理工作者对此也是有苦难言!
好在2021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经落地实施,这给广大安全管理工作者带来了福音!新安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加大、加重了对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至此,一旦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再超然于事外!这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上而下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一、新安法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规定
1、新安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解读: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其他负责人的职责也做了规定。
与原条款相比,新条款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范围扩大了。安全生产工作不再仅仅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他负责人也相应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将大大提高其他负责人的积极性。
2、新安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解读说明:新条款对第一款和第五款作出了调整。
第一款增加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这与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时一致的。这说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将成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负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全力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款增加了“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要求。这与新安法第四条中生产经单位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是一致的。这说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层面的问题,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来。
3、新安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解读说明:原条款规定是逾期未整改的给予处罚,而新条款规定责令整改时就可以处罚了,将处罚端口前置了。同时,处罚力度也翻了一倍。见十八条,比如没有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提高了逾期的处罚力度。
4、新安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解读说明:新条款大幅提高了处罚额度。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旦失责,将面临更加高额的罚款。
5、新安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说明:原条款是拒不执行才会罚款,新条款修改为,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就可以罚款,处罚端口前置了。
同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金额也大幅提高,还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企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相关负责人除了要面临高额的罚款意外,还或将负有刑事责任。
6、新安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说明:新安法增加了对岗位安全职责落实的要求。现行条款是不服从管理、违规操作才会被处罚,新安法实施以后,从业人员只要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的面更宽了,这也就强制从业人员必须落实好自己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这也说明: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7、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解读说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只要出现以上行为,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即“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总的来说,新安法让“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概念更加深入人心。至此之后,安全管理再不是安全管理部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局面,企业全体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自上至下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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