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_《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应急部令2015年3月24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安监总局令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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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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