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涉外作业点管理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退出启用
2026-10-19 11:26:58
本报讯 记者高文静报道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涉外作业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泊位、海上装卸点等涉外作业点的“对外启用—临时启用—退出启用”全周期管理进行统一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须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共享、有利查验、便利通行”原则,由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口岸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落实口岸查验及配套设施的前期规划工作;涉外作业点主管单位根据口岸查验及配套设施的前期规划,建设完善口岸查验及配套设施。
在临时启用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审批文件,并满足临时靠泊国际航行船舶查验监管条件下,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等特殊原因,可申请临时对外启用。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退出启用机制,规定涉外作业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退出:已经停止涉外作业的;查验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口岸监管正常开展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包括口岸消防安全隐患,扬尘类、挥发性、毒性、易燃易爆货物堆放、储存、装卸、运输未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疫情疫病防控隐患等;执法环境恶劣,走私、非法出入境、逃避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情况严重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退出的。对应当退出但设区市政府未主动申请的,由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会同驻鲁口岸查验单位提出退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在运行监管环节,《管理办法》要求涉外作业点主管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口岸管理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口岸查验单位在监管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地方口岸管理部门沟通。
针对一线查验力量不足的问题,《管理办法》提出,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技术性辅助服务,以暂时缓解查验力量紧张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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