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被救援,费用谁来出?
深圳市大鹏新区明确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管理办法
2026-10-09 14:08:31
本报讯 记者黄雄报道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正式出台区级山地救援追偿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大鹏新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含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被救援,相关主体完成救援后,可向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员追偿实施救援发生的相关费用。《办法》将于10月12日正式施行。
《办法》所称户外登山是指在大鹏新区范围内山区进行徒步、登山、攀岩、野营、溯溪等活动。救援及追偿工作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坚持依法依规追偿原则、先救援后追偿原则、公共救援与有偿救援相结合原则等。
《办法》指出,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自治自律制度,加强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鼓励组织者为参加活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根据活动组织规模、地形、天气等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预案。登山人员需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等,做好风险防范。一旦遭受突发状况时,组织者、参加者等参与人员应当积极开展自救,采取有效的救援和处置措施。需要外部救援的,可以拨打报警电话。
《办法》指出,救援组织单位应优先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等公共资源参与应急救援。经研判确需应急救援服务志愿组织、应急志愿者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救援组织单位应提出应急救援专业类型、人员数量、装备器材、物资补给等相关需求,按照能力符合、就近就便的原则统一调度。
《办法》明确,因对被救援人员实施救援发生的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运输费、装备费、材料费、救援人员因施救造成意外伤害的医疗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实施救援的相关主体可以向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员追偿。
《办法》指出,大鹏新区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各办事处、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深圳大鹏半岛国家地质自然公园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救援职责。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救援和追偿工作中涉及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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