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管理系统
第一条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应根据通风设施质量进行规划、布置、标准化。 应保质保量完成,确保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执行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种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及当地风机管理台账,做到台账与实际对象相符,以便记录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损坏通风设施。 否则,他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5、燃气技术人员每班必须检查其职责范围内的设施。 如果不报告,将处以50元以上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确保测风结果准确,建立科学规范的通风管理。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矿方案相匹配的通风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执行。
8、严格落实每月6日、16日、26日三大检查一关三防,并以三个固定时间表的形式落实。
第二条 严格坚持“以风定生产、以风定方面”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1、必须合理计算矿井所需风量,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山必须根据实际风量确定矿井产量和开采工作面数量,并验证通风能力。 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非规划工作面,风量须经通风部门批准,批准后方可开挖。 无论如何,必须在施工前3至5天向通风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通风部门提交开工申请。 申请书注明了时间、地点和挖掘方法。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4、私自开挖作业面的单位,将处以违反安全生产罪500元以上罚款,并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写各种图纸和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通风管理计划,科学管理。
第三条 每十天进行一次综合测风。 采矿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场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 每次测风的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
在该点的记录板上,将测风报告报告给矿井经理,并由矿井技术经理审核。
第四条 矿山的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根据每年的采矿作业计划确定。 矿井产量必须根据实际供风量确定。 严禁超过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 通风系统调整审批程序:
1、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通风部门应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经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审查,并经矿井技术人员批准。负责。
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2、改变矿井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新竖井投产前必须测量矿井通风阻力,以后每三年至少测量一次。 当矿井转移到新的高度或改变一侧的通风系统时。
,必须重新测量矿井通风阻力。
第七条 每年应当进行一次逆风演习。 如果矿井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化,应进行逆风演习。 逆风的相关记录、报告和措施必须保留。
一年多了。



请登录后查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