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区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 作业时禁止携带手机进入作业范围。

2) 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具;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

3)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4)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5)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间等附件。

6) 作业时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7) 在具有可燃气体环境中进行动火作业,可燃气体探测仪必须时刻处于作于环境中,并保持开启,一旦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

8) 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立即关闭阀门、开窗或启动防爆风机通风,切断气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非防爆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拨打电话。

9) 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0) 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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