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回转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设置目的

为加强对我公司固定回转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事故的发生。为此,特设置本项目。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固定回转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

3.安全操作规程

3.1、总则

3.1.1、起重司机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技监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设备。

3.1.2、起重机建立工作日志,每班对机械、安全装置、电器的运行情况作记录,为今后的维修工作提供原始数据。

3.1.3、司机必须熟悉起重机的润滑点,开机前做好润滑工作。

3.1.4、司机必须了解所起吊的货物重量,并有权拒绝起吊超重或不明重量的货物。

3.1.5、一般情况下,当风压超过245N/m2时,应停止工作;当风压超过784 N/m2时,必须将起重臂放下水平状态,并用支架垫牢。

3.1.6、起重机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许大于4Ω,接地不少于二处。

3.2、起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钢丝绳、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2)、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负荷。

(3)、限位开关不灵敏或失灵。

(4)、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7)、电气接零保护装置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

(8)、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或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9)、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10)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检验合格。

3.3、工作前检查

3.3.1、检查钢丝绳、吊钩、抓斗、吊挂物及起重机要联接件的紧固可靠性。

3.3.2、检查所有安全附件及安全装置、操纵系统是否灵活、安全、可靠、准确。

3.3.3、检查润滑系统是否正常,并按规定注油润滑。

3.3.4、空载运行5~10min,返复试旋转、吊臂、吊钩的制动及限位开关是否正常。

3.4、作业中遵守事项

3.4.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⑴.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钢丝绳、安全装置及安全附件进行仔细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⑵.开机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

⑶.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⑷.操纵变幅吊臂时应平稳,严禁猛然起落。
⑸.作业时,吊臂可变倾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
起重臂的工作角度为360~760,相应的工作幅度为5.5~15m。
⑹.变幅角度或回转半径应与起重量相适应。
⑺.回转前要注意周围(特别是尾部)不得有人和障碍物。

⑻.当起重机上或周围确认无人后,方可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方可闭合电源。

⑼.闭合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⑽.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返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⑾.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⑿.起吊钢丝绳从卷筒上放出时,剩余量不得少于3圈。
3.4.2、安全操作技术要求。

⑴.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①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拨起重机重量呈扯拉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②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③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垫等。

④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⑤当工作场地光线不足,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违章指挥。

⑥被吊易燃易爆物。

⑵.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①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②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制动器。

③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禁止站人。

④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⑤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⑥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输电线路进压v(kv)

<1

1~35

≥60

最小距离(m)

1.5

3

0.01(v-50)+3

 

 

引用标准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总局2001、10、15)

《起重机械安全规定》(GB6067-85)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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