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规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查、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允许生产经营单位配送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明。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显着位置标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志应坚固、耐用。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监管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发放及日常管理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迹象。 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地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保证产品安全和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刻七)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 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长效安全标志申请表》(见附件3频率危险责任),并附相关材料,监报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保护文章。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将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八、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进行确认、归档,并发出现场审查通知书; 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注意。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九、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的主体资质、技术实力、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并提交现场审核报告。

现场审核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原则上应自收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出具的现场审查任务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审核小组一般由2-3人组成; 审稿工作时间一般为2-3小时。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派出督导组对现场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10、现场审核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相关要求抽取并封样,填写特种劳动防护防汽革工期安全标志抽样表。防护用品。 申请人应当自样品封存之日起5日内抽取2份样品。 预酸化样品应当尽快订购、封存,送至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十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安世智人多经丹泉泉泉泉泉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负责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安全食品生产检验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十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审查报告(含整改报告)和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综合单项审查通过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线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允许在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线用品安全标志标志,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为4年。

十三、已终止申请阳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自终止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终止申请。

14、申请单位承担因意外事故发生的特殊劳动防护规定和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费用。

第十五条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公司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定期进行防护性能检测。

十七、生产单位应当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满90日前按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18、特殊劳动防护药品、儿童护理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发生变化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程序申请换证; 生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讯地址档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十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性能未保持稳定合格的;

(二)生产状况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二十、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在90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审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予以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满,生产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延续的;

(二)以欺骗手段获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三)整改期满拒绝重新检查或者重新检查不合格的;

(四)生产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七)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未能保持稳定合格的安全防护性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暂停使用期间擅自生产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或者年度审计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当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重新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80日,其中第(二)、( (八)有上述行为的,重新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检查工作的;

(五)将检验任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或者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

(六)检查人员弄虚作假或者无故刁难被检查单位的;

(七)检查不公正的。

24、申请人提供虚假样品送检,或者更换擅自抽取的密封样品的,终止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不得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2年内再次。

25、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现场审核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审核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审评涉及的技术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

二十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或其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有关投诉、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第二十八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签发实行有效期、进口批次管理。

(一)申请人为产品生产企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申请人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者其他单位,经技术审查、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二十九条 进口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及标记说明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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